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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2019-06-10 09:34  

 

为规范学校课程考核管理,促进学校转型发展,持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考核目的、范围

第一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教师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实现教学目标,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育教学环节(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课程考核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二级教学单位两级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转型与教学督导处、保卫处、后勤处、宣传部等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

1.负责学校考核制度的建设和重大问题的处理;

2.负责期末考试、学期初补考、中期及毕业前补考等全校性考核的组织领导;

3.负责由我校承担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统一考试的组织领导;

4.监督检查各教学单位课程考核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课程考核工作小组,由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科长、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等组成。主要负责:

1.负责本单位考核制度建设;

2.组织实施本单位开设课程的课程考核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开设课程的课程考核实施情况;

4.承担学校安排的考试任务。

第三章 课程考核方式和考核形式

第六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程在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时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七条 课程考核形式可以采用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口试与笔试相结合,以及技能考核等形式。无论何种形式,都必须保证能够全面、真实地检测学生的学业水平能力和教师的教学质量。

第八条 考查课主要是以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提问、单元(阶段)测试、实验操作等过程性考试方式评价学生的学业水平。考查课可以安排结课考试,考查课的结课考试由任课教师组织实施。考试课主要以结课考试为主评价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课必须安排结课考试,考试课的结课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高职课程全面实施过程考核形式。本科课程逐步采用“N+2”过程考核形式。

第四章 课程考核命题

第十条 命题规范

1.命题方式分为集体命题、指定非任课教师命题、任课教师命题、以及试卷库抽取试题等。

2.凡使用同一课程编码的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核,并使用统一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以下简称统考)。统考应由命题小组集体命题或试卷库抽题。

3.公共必修课应实行教考分离。专业必修课、限选课应加强试题(卷)库的建设,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4.原则上,期末考试时间为100分钟,卷面满分100分。确需调整考试时间或卷面满分分值,须在《辽宁科技学院考试命题审核表》加以说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5.命题要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为依据,反映本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基”)的掌握程度,注重考核学生应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试题要涵盖课程教学基本内容的80%以上。

6.命题教师应结合培养目标要求和学生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知识点、各知识点分值权重、题型、题目难度系数等,以确保试卷难度适中、信度和区分度高,使学生的考试成绩近似“正态分布”。

7.闭卷命题一般应包括基本题、综合题和提高题。开卷命题一般应为综合性题目,重点考核学生对本课程所要求掌握的知识的灵活应用能力。口试考核的课程,原则上应每生一题,命题时应注明准备时间和口试时间。口试时须有两名及以上教师担任主考,学生应随机抽取考核题目,主考教师做好口试记录或录音。

8.要注重实践和应用能力的考核,有实验的课程,试卷中须有考查学生实践能力的试题。

9.原则上每份试卷题型一般不少于4种,每道大题分值一般不超过40分。

10.试卷要采用学院统一的试卷模板制作。

11.命题人员要对试卷(题)认真核对,试题内容及表述准确,试题间不得出现相互提示。试卷应做到图表设计内容正确、格式规范、布局合理,同时注意使用法定符号和计量单位,确保打印效果清晰、无误。

12.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设计、制定要考虑答题的各种合理因素,最大限度地控制评分误差。客观性试题答案应准确、唯一;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要力求准确、全面。评分标准和评分的具体要求(如采分点等)要合理、准确,便于把握;解题步骤、要点的给分不宜出现小数。

13.每门考试课程应拟定题量、难易程度及覆盖面相当的ABC三套试题,并分别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同一次考试试卷间内容重复率应小于15%,与近3年考试试卷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30分。

14.需技能考核的课程,由开课单位出台技能考核办法,经课程考核工作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技能考核课程的考试材料须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命题程序

1.各教学单位指派命题教师按照命题原则及规范进行命题,并填报《辽宁科技学院命题审核表》。

2.命题教师所在教研室的教研室主任,应按照试题与课程标准的符合程度、试卷的题量、题型、难度、分值分布、卷面规范,对试题(卷)进行审核,并在《辽宁科技学院命题审核表》相应位置填写审核意见。

3.开课单位的主管教学院长(主任)予以批准。

4.批准的试卷和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及《辽宁科技学院命题审核表》由命题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提交教务处教学科登记并打印样卷。

第五章 学生考核资格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于课程结课考核前做好学生考核资格的审查,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做停考处理。停考学生名单、取消考试资格的原因及处理办法分别报送开课单位、学生所在单位及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被停考的学生,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后,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单位、教务处批准,可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该科目成绩记为零分。

1.累计缺课达该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学期计划时数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累计达到该课程布置作业量的三分之一者;

3.对于含有实验的课程,实验部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五条 需重修的课程,应按照有关程序办理重修手续,否则不允许参加重修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该课程考试前由学生所在单位的教学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持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办理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第六章 考试安排

第十七条 考场安排

1.考场内要做到四净:地面净、墙壁净、黑板净、桌斗净。

2.各考场编排要严格做到单人、单行、单桌。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安排

1.原则上,期末考试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的教师担任监考人员。补考考试由教务处统一调配监考人员。

2.原则上,35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应安排2名监考教师,36~50名考生的考场应安排3名监考教师。

第十九条 期末考试日程安排

1.公共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场由各学生所在单位按教务处指定的教室安排;专业课程考试时间和考场均由学生所在院系自行安排,考试安排表须提前三周报教务处和转型与教学督导处。考试日程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2.需要改变原考核计划安排的课程,须由任课教师填写《考试变动申请表》,经开课单位教学负责人同意,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提前考试的课程需在考试二周前将考试科目、考试班级及人数等信息上报教务处,待与教务处协调考试地点、考试时间及监考安排后方可实施。

4.期末考试分上午(9:00-10:40)和下午(13:30-15:10)两场。学生每天只安排一科考试。原则上,不同年级学生不能在同一时间考试,以便重修学生插班考试。

第二十条 各学生所在单位的考务工作人员应在每场考试结束后,将试卷按开课单位整理好,并做好评卷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在考场区域安排工作人员协助处理考务事宜,学生处、转型与教学质量督导处应派出考试巡视组,监督考场情况。学生所在单位须安排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巡考组,监督、检查、处理本单位考场事宜。

第七章 考场规则与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持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进入考场,参加国家或地方组织的考试时,还应携带准考证,按指定座位入座,不得迟到。凡不按规定要求、不听监考人员指挥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按照旷考记。

2.考生不准携带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通信工具进入考场。除必备文具外,闭卷考试的考生不得携带书籍、参考资料、笔记本等资料进入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翻动桌斗、传用计算器等。

3.考生在考场内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抄录资料,传递纸条,交换或偷看、抄袭他人试卷。

4.考生对试题除因印刷质量问题可在原座位举手提问外,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监考教师暗示答题内容。

5.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退场,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6.考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保持考场内外的安静,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或议论答卷。

第二十三条 违纪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

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作弊认定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在桌面、身体、墙壁以及允许使用的工具书等标记考试相关信息的;

10.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1.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修改考试成绩的;

12.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处理程序

监考人员在考试中认定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按如下程序处理:

1.当场取得违纪或作弊证据,并停止该考生答卷。

2.在考生试卷首页总分栏处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在试卷专用袋上考场记录栏目中填写违纪学生姓名。

3.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认定书》相应栏目写明学生违纪、作弊的事实经过,并经监考教师、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报本单位考场值班负责人签署意见。

4.要求违纪、作弊学生离开考场。

5.校内考试,考场值班人员应于考试当天将“认定书”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处。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学生给予处分并及时作出通报。学校承担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统一考试,由教务处考务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送学生处统一处理。

6.发现雷同卷后,须及时认定并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及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对作弊学生给予处分并及时作出通报。

第二十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之一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作弊的,应按有关规定加重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统一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生人数,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携带监考牌,不得随意离开岗位,更不能无故脱岗。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从事与监考无关的事项,不得玩手机(游戏机)、阅读书报,不得吸烟或聊天。对学生的提问应当众回答。除印刷字迹模糊等问题外,不允许回答其它问题。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要及时制止,收缴有关作弊材料,并如实将情况填入考场报告单。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按规定密封,连同考场报告单、考生违纪或作弊材料等,一并交考场值班人员。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尽忠职守,按章办事,严格要求。对于发现考生违规作弊不闻不问或为作弊考生通风报信者,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九章  试卷评阅

第三十三条 阅卷教师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阅卷工作,进入阅卷室应认真阅读阅卷操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期末最后一周考试的科目,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含考试当天)完成。

第三十五条 阅卷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对所批试卷须做到缜密无误,杜绝人情分和敷衍现象,确保阅卷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

第三十六条 一律使用阅卷室统一发给的红色笔批卷,不得使用任何个人所带的书写工具。

第三十七条 阅卷期间,阅卷教师不得擅自拆封,不得扒看密封内学生姓名。

第三十八条 试卷核分、上分及复核

1.核分必须在阅卷室内由专人负责。核分其间不得开封,核分完成后必须在试卷封皮核分人签字栏处签字。

2.核分结束,方可开启试卷上分。上分应在阅卷室由任课教师登录到正方教务系统完成。

3.阅卷工作结束后,各系考试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复核小组人员进行试卷复核。复核试卷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试卷封皮和试卷袋上相关信息是否齐全。

2)批卷是否使用红色笔。

3)在每题的错误扣分处是否明确标出扣分点。

4)在每道题的得分栏内是否填写该题最后得分。

5)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卷,是否在卷封上各题阅卷人处签字或盖章;非流水作业方式批卷的教师是否在卷封上签字。

6)对批错误进行更改的试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阅卷教师签字,以及分数核错是否有核分人签字。

7)试卷袋内试卷份数、试卷分析、试卷标准答案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第三十九条 补考试卷在阅卷完毕后,阅卷教师应交由教务处核分组核分,并在阅卷记录上签字后填写补考学生成绩单后,再由任课教师登录正方教务系统录入学生的补考成绩。

第四十条 阅卷操作规范

1.客观题的评阅应在每小题答案错误处打“×”并表明该题所扣分数,在得分栏内写出本题实际得分,并将最后得分填在卷首得分栏内。

2.在主观题的错误处打下划线并标出应扣分数,并在得分栏内写出该题实际得分。

3.将最后得分填在卷首得分栏内。

4.每道题批阅结束后,原则上不得再更改,若确有失误,应将原得分或扣分用双线划掉,在旁边写出更改后得分后进行签字。不得将原得分或扣分进行涂抹。

5.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卷,在试卷封面上相应各题阅卷人处签字或盖章;非流水作业方式批卷的教师在试卷封面上阅卷人一栏签字即可。

 

第十章 试卷分析与保存

第四十一条 考试课程必须进行试卷分析,对考查课须作出课程总结。

第四十二条 试卷分析必须使用“辽宁科技学院考试试卷分析系统”完成,并按教务处规定的“辽宁科技学院试卷分析模板(文字部分)”撰写试卷分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 试卷分析应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

第四十四条 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完成本班(教学班)的课程总结,教研室对该门课程考试情况进行课程总结分析。

第四十五条 经开课教研室主任、院系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一份装入相应班级试卷袋,另一份由开课单位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高度重视试卷分析工作,按要求认真地做好试卷分析相关内容,要杜绝文不对题,千篇一律。

第四十七条 期末试卷保存期限为5年,过程考试试卷及考查课结课考试试卷保存期限3年。试卷保存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一章  成绩评定与记录

第四十八条 考试课成绩构成

一般情况,考试课的平时成绩占30分,期末考试成绩占70分;实施“N+2”过程考试的课程,过程考试成绩占40分,学习笔记占10%,期末考试占50%。

第四十九条 考查课成绩构成

考查课总评成绩可按五级分制记分,提倡按百分制记分,部分考查课按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记分。

1)按两级分制记分课程包括: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大学生健康教育、文献检索、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等不满1.5学分(24学时)的公共必修课、专业任选课程以及不超过一周(含)的实践教学环节。校级公共选修课按两级分制记分。

2)一般情况,考查课的平时成绩占40分,期末考试成绩占60分。实施“N+2”过程考试的考查课,过程考试成绩占40分,学习笔记占10%,结课考试占50分。

第五十条 调整成绩构成的,须经开课单位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 过程考核成绩记录

1.任课教师开课前应准备好《课程考核记录表》,每次教学活动均应携带,随时考核、记载。

2.任课教师应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的考核内容及构成。

3.任课教师结课前应填写《考核成绩汇总表》。

4.任课教师应做好考核原始材料存档工作以备检查;课程考核记录表、考核成绩汇总表原件保存年限为5年。

第五十二条 学生成绩经教务管理系统提交上报,审核无误后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签字、开课单位盖章后交学生所在单位。学生所在单位以班级为单位汇总装订课程成绩单,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另一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统一汇总后报教务处安排开课单位核查。确属评卷教师过失造成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失误的,将按照《辽宁科技学院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办法》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补考和重修

第五十四条 补考分学期初补考、中期补考及毕业前补考。

第五十五条 补考及补考评卷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可参加学期初补考:

1.凡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且符合补考条件者;

2.批准缓考者。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该科目的学期初补考:

1.考试作弊者;

2.旷考者;

3.被停考且没有办理停考学生补考(重考)者。

第五十八条 补考时间安排

1.学期初补考,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周末及第二周每天的下午5~8节;

2.中期及毕业前补考,每年4月上旬(在校外的学生,由其所在教学单位通知本人)

第五十九条 参加补考的学生,须持考试证和身份证。

第六十条 补考试卷由教务处封存至学生离校三年。为保证质量,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已阅的补考试卷进行抽查,对不负责任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补考成绩记入成绩库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六十二条 课程重修

1.实践类(含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综合实验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以及按两级分制记分的课程考核不合格者,须补考重修;体育课按《辽宁科技学院体育课程教学俱乐部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执行,由体育部统一安排。

2.学生应在重修课程开课一周内填报《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单位及学生所在单位的教学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重修。

3.补考重修课程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时,注明“重修”字样,成绩获得及格及以上的按及格记分。降级重修的课程考核成绩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

4.重修生少于20人的课程,重修生须编入已经安排的教学班上课;重修学生超过20人的课程,可对重修生单独编班上课。原则上,重修课程安排不得与其他课程冲突,如确实无法避免冲突的,经重修班授课教师同意,重修生可自学重修课程,但是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过程考核和课程结课考核。

5.原则上,重修课程须在下一年级对应学期完成。如因专业培养方案调整、停招等原因造成下一年级不开设重修课程,专业教研室可为重修学生单独开设重修课程,或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三条 由学校组织的全国或地方性考试,考场及监考要求按上级考试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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